2015年修订学位授予及答辩工作细则的通知-5657威尼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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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培养

2015年修订学位授予及答辩工作细则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日期:2015-12-15    浏览次数:

福大研〔2015〕73号

福州大学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博士、硕士

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的通知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

根据《福州大学章程》精神,对2011年9月27日公布的《福州大学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福州大学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 州 大 学

                                   2015年12月7日

 

福州大学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2015年12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研究生培养情况,特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本校授予硕士、博士学位的学科、专业为按国家教育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申报批准的学科、专业。

   第三条 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遵纪守法,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身体健康;达到“学位条例”规定的学术水平,均可按本细则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但是,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第四条 凡有下述情况之一者,不予受理学位申请:

   (一)有严重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行,或在政治思想品质和道德品质方面犯有严重错误者。

   (二)在课程考试和论文工作中舞弊作伪者,或存在学术不端行为者。

   (三)违法乱纪,受行政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者。

第五条 属第四条之情况者,在毕业之前,若确有立功表现或显著进步、研究生课程学习成绩优秀、论文研究工作取得突出成果,毕业论文评阅及答辩均为优秀的研究生,在解除处分决定的情况下,可由本人申请,经院学位分委员会审议通过,其学位申请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审批。

第二章 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六条  学校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由十五至三十人组成,任期三年。成员应当包括学校主要负责人和教学、研究人员,并应从副教授、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中遴选。

   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中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应占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二至三人,配备秘书一人,主席由学校具有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主要负责人(校长、副校长或其他校领导)担任。委员会名单由校长审定,报主管部门批准。

   院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分委员会,由七至十五人组成,任期三年。分委员会的组成由学院提名,研究生院初审,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批准。分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一人,配备秘书一人。有权授予硕士学位学科、专业所在院的分委员会中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副教授、教授或相当职称专家;有权授予博士学位学科、专业所在院的分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教授或相当职称专家。分委员会主席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委员兼任。

   第七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议并作出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

   (二)审议并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

   (三)审议并作出授予博士学位的决定。

   (四)审批免除部分课程考试或全部课程考试的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申请人名单。

   (五)作出撤销舞弊作伪或其他违规行为而授予学位的决定。

   (六)审查上报增设硕士和博士学位点的申请。

(七)审批博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点增列博士生指导教师。

(八)审议各学院上报的一级学科硕士、博士学位授权点内自主设置目录内二级学科、目录外二级学科以及交叉学科事宜。

   (九)研究和处理学位授予工作中的争议和其他事项。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需有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参会,方为有效。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决议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赞同票数超过应到委员人数的半数(不含半数)为通过;决议第(七)项事宜时,赞同票数按《福州大学选聘博士生指导教师工作实施细则(试行)》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可根据需要,下设学部委员会。学部委员会按学科群组建,完成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交给的研究和处理研究生教育与学位授予工作中的有关事项,其组成和具体职责另文规定。

   第八条 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初审授予学士学位人员名单。

   (二)初审授予硕士学位人员名单。

   (三)初审授予博士学位人员名单。

   (四)确定博士学位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考试的科目、范围和考试委员会成员名单。

(五)推荐申请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专业和指导教师名单。

(六)初审拟上报的一级学科硕士、博士学位授权点内自主设置目录内二级学科、目录外二级学科以及交叉学科事宜。

(七)协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事宜。

(八)完成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交给的其他任务。

   院分委员会在作出授予学位的建议或有关事项的决议时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赞同票数超过应到委员人数的半数(不含半数)为通过;决议推荐申请博士、硕士生指导教师名单事宜时,赞同票数按《福州大学选聘博士生指导教师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福州大学选聘学术型硕士生指导教师实施办法》、《福州大学专业学位型硕士生指导教师遴选和考核实施办法》中的有关规定执行。(三分之二)

第三章 硕士学位

第九条 凡符合本细则第三条规定的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或达到硕士研究生毕业要求的同等学力人员,满足课程要求、达到要求的学术水平,通过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可授予硕士学位。

(一)课程要求

在规定期限内修完专业培养方案和个人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成绩合格,取得规定的学分。

(二)学术水平

学位申请人应达到下述学术水平:

1.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

2.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3.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教学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4.能比较熟练地运用一种外国语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和写作论文摘要。

第十条 毕业研究生,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授予硕士学位:

(一)研究生课程学习未达到规定的学分数或研究生经过考试达不到硕士学位课程要求(60分以上,含60分)者。

(二)硕士生学位课程第一次考核不及格累计5学分以上(含5学分),或累计8学分以上(含8学分)课程(含选修课)第一次考核不合格。

(三)硕士生一门必修课程(含学位课和限选课)考试不及格,经两次补考(或重修)后仍不及格的。

(四)未达到本细则第九条规定者。

(五)研究生的学位论文未达到硕士学位学术水平,论文答辩委员会作出不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者。

第十一条 硕士学位课程学习和考试要求

申请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应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硕士学位课程必须经过严格的考试,成绩合格(60分以上,含60分)。硕士学位课程考试包括:

(一)马克思主义理论课。要求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

(二)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三至四门。

(三)外国语一门。要求比较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外语成绩应满足学校对硕士研究生的要求。

本校研究生的硕士学位课程考试,根据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结合个人培养计划安排进行。

申请硕士学位人员必须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专业培养方案和个人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课程考试成绩合格并取得规定的学分数,方可参加论文答辩。未取得规定的课程学分数不能参加论文答辩。

第十二条 硕士学位的授予工作,每年定期举行2-3次。本校毕业研究生申请硕士学位时,按本细则规定办理;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者在申请硕士学位时,按《福州大学关于授予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硕士学位论文的内容和基本要求

(一)硕士学位论文的内容一般应包括:课题的目的、意义和国内外研究动态;理论分析、实验与计算;总结及参考文献等部分。论文应有中文摘要(一般为800字左右)及相应的外文摘要。论文字数一般在3万以上。论文词句要精练通顺,条理分明,文字图表清晰整齐。论文中引用的文献资料需注明出处或来源。使用的计算单位和制图规范应符合国家标准。论文打印应符合《福州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规范》。

(二)论文应当在导师的指导下,由研究生本人独立完成。学位论文对所研究的课题应当有新的见解,表明作者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能力。

(三)发表学术论文要求按《福州大学研究生在学期间发表论文要求的规定(修订)》执行。

第十四条  硕士学位论文评阅

(一)硕士研究生应在修业期满前两个月提交论文。指导教师参照上述第十三条的要求对研究生的论文情况、完成质量及学术水平写出详细评语后提交学位点,由研究生所在学位点对学位论文进行评议,提出是否同意举行答辩的意见。

(二)在举行答辩前的45天应先聘请两位与论文有关学科的高级职称专家(注:通常聘请校外专家)评阅论文,详细要求按《福州大学研究生毕业学位论文送审工作管理办法》执行。

如有一名评阅人的评语属不同意答辩,不得举行答辩,硕士生须根据评阅人的意见认真修改,三个月后方可再次申请重新评阅论文。

第十五条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

(一)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三至五人组成,成员应为教授、副教授或具有博士学位的讲师,其中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应占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无博士学位授权点的学院,一般应有校外有关学科的专家参加。答辩委员会主席由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担任。论文答辩委员会设秘书一人。

(二)答辩工作应在研究生交出论文后三个月内完成,论文答辩除有保密要求外,一般应公开举行。答辩过程要有详细记录。答辩委员会根据论文水平及答辩情况进行综合评价,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获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方可作出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决议书须经论文答辩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名方为有效。

(三)论文答辩不合格的,经论文答辩委员会同意,可在一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申请论文答辩一次。若答辩委员会未作出修改论文、重新举行答辩的决议,或超过规定的学习年限,或重新答辩仍不合格者,不能再安排论文答辩,不再受理其学位申请。

第十六条 论文答辩程序

学位论文答辩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分委会代表宣布答辩委员会主席及成员名单。

(二)答辩委员会主席主持答辩会,并宣布答辩会正式开始。

(三)研究生报告论文主要内容(硕士生约30分钟)。

(四)答辩委员及与会其他人员提问,答辩人回答问题。

(五)答辩会休会。

(六)答辩委员会举行秘密会议:

1.导师或系、学位点指定的教师介绍研究生的简历,政治表现和学习成绩等。

2.秘书宣读论文评阅人的评阅意见。

3.答辩委员评议论文水平及答辩情况。

4.讨论并通过决议书。

5.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6.签署决议书。

(七)答辩会复会,主席宣布答辩委员会决议和投票结果。

(八)主席宣布答辩结束。

第十七条 授予硕士学位的审批手续

(一)毕业研究生申请硕士学位,必须修完专业培养方案和个人培养计划所规定课程学分、学位课程考试合格,学位论文答辩通过,方可申请学位。

(二)院分委员会要逐个对研究生的政治表现、课程考试成绩和论文答辩等情况进行全面审核,并以不记名投票方式作出是否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会议应有记录。

(三)院分委员会应在学校授予学位规定日期前十天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交下列材料:

1.研究生学籍总表         (一式三份)

2.研究生论文开题报告     (一式两份)

3.毕业研究生登记表       (一式两份)

4.硕士学位申请审批情况表 (一式两份)

5.论文答辩委员会审批表   (一式两份)

6.论文评阅意见书         (两式两份)

7.论文答辩表决票

8.授予硕士学位人员登记表 (一式两份)

(四)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院分委员会的决议、上报的材料要认真进行审议,作出是否授予硕土学位的决定。

第四章 博士学位

第十八条 凡符合本细则第三条规定的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在规定期限内修完专业培养方案和个人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课程考试成绩合格,取得规定的学分,通过博士学位论文答辩,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可授予博士学位:

(一)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二)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三)在本学科领域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

第十九条 博士学位课程学习和考试要求

(一)马克思主义理论课。要求较好地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

(二)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要求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三)至少掌握一门外国语。第一外语要求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并具有一定的听说写作能力;对于第一外语为英语的博士生是否必修第二外语,由博士点所在学位分委员会决定,并报校研究生院备案,第一外语为其他语种者,必修英语。

博士生必须在规定期限内修完专业培养方案和个人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参加由研究生院和所在学院组织的课程考试,成绩合格,取得规定的学分。在博士研究生完成课程学习阶段后,可以安排学科综合考试,考试的科目、范围由院学位分委员会审批;学科综合考试可采用笔试、口试或笔试加口试三种方式进行,由院学位分委员会指定专家组成的考试委员会主持。

博士生有一门学位课程考试不及格,经补考后仍不及格者不再继续博士学位论文工作。

第二十条 博士学位授予工作每年定期举行。攻读博士学位的研究生,符合本细则第十九条规定,且完成了学位论文工作后,方可提出博士学位论文送审和答辩的申请。未取得规定的课程学分数不能申请学位论文送审和答辩。

第二十一条  博士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

(一)博士学位论文应在导师指导下由博士生本人独立完成,并且是一篇系统的、完整的学术论文;论文应对国民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实用价值或理论意义;论文应表明作者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应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反映作者在本门学科上掌握了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二)论文字数一般在5万以上。论文中引用的文献资料需注明出处或来源。使用的计算单位和制图规范应符合国家标准。论文打印应符合《福州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规范》要求。

(三)必须发表与学位论文有关的学术论文,并满足《福州大学研究生在学期间发表论文要求的规定(修订)》对博士研究生在学期间发表论文的要求。

第二十二条  博士学位论文评阅

(一)申请博士学位人员必须通过博士学位的课程考试,成绩合格,方可申请提交博士学位论文评阅。

(二)博士研究生论文应在答辩前二个月提交评阅。博士论文评阅人由三名与论文有关学科的具有教授或相当职称的校外博士生导师组成。详细要求按《福州大学研究生毕业学位论文送审工作管理办法》执行。

(三)根据评阅专家对学位论文的评阅意见,做出是否同意提交博士学位论文答辩申请或其他处理的决定:

1.三份评阅书的评阅意见全部为同意答辩者可以申请答辩。

2.如有评阅意见为修改后答辩,则博士生须根据评阅意见认真修改,然后由相关学科点或学院组织专家对修改后的论文进行评估和认定,给出书面意见并做出是否同意申请答辩的决定。

3.如有一名评阅人认为论文未达到博士学位要求的学术水平,可由研究生院增聘两位评阅人进行评阅,增加的两位评阅人中如仍有评阅人持否定意见,则认定本次学位论文评阅未通过,不能组织答辩。博士生须根据评阅人的意见认真修改,经过半年以上修改后方可再次申请学位论文外审。

导师或评阅人对论文的评语应密封传递,注意保密。答辩前,评阅人的姓名和评阅意见应对学位申请人保密。

第二十三条博士研究生,有下述情况之一者,不受理学位申请或取消申请学位资格:

(一)未达到本细则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一条规定者。

(二)博士生学位课程第一次考试不及格累计5学分以上(含5学分),或有一门学位课程考试不及格,经补考后仍不及格者不再继续博士学位论文工作。

第二十四条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

(一)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五至七人组成。答辩委员会名单由院分委员会提出,报研究生院审批。答辩委员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应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并且至少应有一位为外单位专家。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应是博士生导师)。指导教师可参加答辩委员会,但不能担任主席。答辩委员会设秘书一人,协助组织答辩事宜。

(二)博士学位申请人须在答辩前五天把学位论文送交每位答辩委员会成员审阅,并在答辩前以公开方式将答辩论文题目、时间、地点等答辩信息提前公告。

(三)博士学位论文答辩由答辩委员会主席主持进行。

(四)博士学位论文答辩一般应公开举行,博士研究生需进行大约45分钟的学位论文主要内容报告,答辩过程要有详细记录。答辩的程序同第十六条。如果论文涉及国防、军事、国家机密,或由于技术秘密等原因,需要进行内部答辩的博士生,须填写学位论文内部答辩申请表报研究生院审批,按《福州大学关于涉密研究生学位论文评审和答辩管理办法》执行。

论文答辩委员会根据学位论文的水平(包括评阅人对学位论文的学术评语和对学位论文创新点评价)和答辩的情况,就是否授予博士学位做出决议。决议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获全体成员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作出建议授予博士学位的决议。决议书须经论文答辩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名方为有效。

(五)博士学位论文答辩不合格的,经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半数以上同意,可在两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申请论文答辩一次。若答辩委员会未作出修改论文、重新举行答辩的决议,或超过规定的学习年限,或重新答辩仍不合格者,不能再安排论文答辩,不再受理其学位申请。

第二十五条 授予博士学位的审批手续

(一)院分委员会对经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作出授予博士学位决议的研究生,应逐个进行全面审核。院分委员会以不记名投票方式,就是否授予博士学位作出决议。会议应有记录。

(二)院分委员会应在学校授予学位规定日期前十天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交下列材料:

1.研究生学籍总表                    (一式三份)

2.研究生论文开题报告                (一式两份)

3.毕业研究生登记表                  (一式两份)

4.博士学位研究生学位(毕业)审批材料(一式两份)

5.论文答辩委员会审批表              (一式两份)

6.论文评阅意见书                    (五式两份)

7.论文答辩表决票

8.授予博士学位人员登记表            (一式两份)

(三)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上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并向全校公布。公布三个月后无异议者,由校长颁发博士学位证书。

第五章 其 他

第二十六条 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同等学力硕士学位,按《福州大学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十七条 各学位获得者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发给《学位证书》。学位证书的生效日期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决定之日起。学校在发给学位证书的同时,应填写授予学位的决定,并存入研究生档案。

第二十八条 已通过的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的论文,应交存校图书馆、档案室和院资料室各一份。已通过的博士学位论文一份应交存北京图书馆和中国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已通过的硕士学位论文一份还应交中国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存档。

第二十九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如发现有舞弊作假等严重违反本细则规定的情况时,应举行会议,对已经授予的学位做出撤销学位的决议。

第三十条 对授予博士学位、硕士学位的人员要建立学位档案。学位评定委员会应将每年授予各级学位的人员名单及有关材料,分别报送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本细则自2011年入学的研究生开始执行。

(福州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1988年3月10日会议通过,2011年9月第二次修订,2015年12月第三次修订)

 福州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5年12月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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